案件概况:被告人马某于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间,在辽宁某市采取砸碎汽车玻璃、撬后备箱、直接偷盗汽车等手段,实施盗窃作案二十起,未遂六起,盗窃财物金额共计52万余元。2013年3月30日,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本人自马某被羁押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,经过侦查、审讯、移送审查起诉等相关法律程序,期间我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马某了解案情。
审理结果:法院一审程序中,我作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:
一、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以及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。
二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,根据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(试行)》第三章第7项之规定: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%以下量刑。
三、被告人具有退赃、退赔等法定从轻情节。
1、被告人所盗得的汽车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,应认定为被告人具有退赃行为。
2、被告人主动交代自己用赃款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,并提出用该车赔偿受害人,应认定为退赔行为。
综合以上意见,辩护人认为,对马某的量刑幅度应当在有期徒刑12年至15年之间。
一审法院并未支持以上辩护意见,判决马某无期徒刑。马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
二审程序中,辩护人坚持一审的辩护意见,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,终审改判马某有期徒刑15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