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卓律师亲办案例
盗窃罪一审无期徒刑,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
来源:王卓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0-14
浏览量:1281

案件概况:被告人马某于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间,在辽宁某市采取砸碎汽车玻璃、撬后备箱、直接偷盗汽车等手段,实施盗窃作案二十起,未遂六起,盗窃财物金额共计52万余元。2013年3月30日,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
本人自马某被羁押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,经过侦查、审讯、移送审查起诉等相关法律程序,期间我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马某了解案情。

审理结果:法院一审程序中,我作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:

一、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以及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。

二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,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(试行)》第三章第7项之规定: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%以下量刑。

三、被告人具有退赃、退赔等法定从轻情节。

1、被告人所盗得的汽车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,应认定为被告人具有退赃行为。

2、被告人主动交代自己用赃款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,并提出用该车赔偿受害人,应认定为退赔行为。

综合以上意见,辩护人认为,对马某的量刑幅度应当在有期徒刑12年至15年之间。

一审法院并未支持以上辩护意见,判决马某无期徒刑。马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

二审程序中,辩护人坚持一审的辩护意见,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,终审改判马某有期徒刑15年。



以上内容由王卓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卓律师咨询。
王卓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3978好评数118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沈阳市沈河区沈阳北站惠工广场西侧新地中心1号楼1801室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卓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辽宁北龙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2109*********751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辽宁-沈阳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沈阳市沈河区沈阳北站惠工广场西侧新地中心1号楼1801室